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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的工程能否不招標,直接與子公司簽合同?住建部答復了

欄目:專業資訊 發布時間:2023-01-11 來源: 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 瀏覽量: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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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工程招標相關問題權威部門解答

國企的工程能否不招標,直接與子公司簽合同?住建部答復了

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 2023-01-03 16:58 發表于北京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情形,可以不招標。那么,對于國有企業的工程,國有企業自己的子公司也有相應資質,可否直接與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來看看住建部對這個問題的答復。

以下為答復全文——

陜西網友提問:

我公司屬央企,有幾千萬裝修項目,資金自籌,是否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全資子公司也有相應資質。如果需要招標是否還要按照招標法之規定進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是否可行?招標時是否還要在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在相關媒體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標法進行?

住建部回復:

1.你公司裝修項目如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列明的情形,則必須進行招標。

2.依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你公司不能直接與你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因其不屬于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請招標需要根據你公司裝修項目是否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列明的邀請招標的適用范圍。

4.招標程序需要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住建部近期關于招投標問題回復:

山東省濟南市網友提問:

1.社會投資如何理解,包含不包含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

2.自主決定發包方式是否指可以不進行招標?和某些項目進行依法招標是否存在沖突?

住建部回復:

1.社會投資是指未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不包含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投資項目。

2.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可以不進行招投標,和某些項目進行依法招標不沖突,因為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已排除在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之外。

北京網友提問:

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我有如下兩點問題:

1、請問如果總承包合同的各項具體金額都是確定的,但是總承包單位對外分包時,分包合同是暫估價形式,是否屬于“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的情況?是否應當進行招投標?

2、如果上述情況需要進行招投標,那么在分包合同中約定了具體金額,但加了一句“金額以最終結算為準”,是否屬于暫估價形式?在分包合同中明確了單價,約定總價以結算數量計算,是否屬于暫估價形式?

住建部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暫估價招投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執行。

延伸閱讀:

子公司能否投標?官方答復匯總

母公司招標,子公司能否來投標?子公司招標,子公司能否來投標?來看看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的答復。

一、關于國有企業下屬參股子公司能否參與該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標的答復

國有企業下屬參股子公司能否作為投標人公平參與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投標工作?

答復:《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本條沒有一概禁止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與投標,構成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需要同時滿足“存在利害關系”和“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兩個條件。即使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但如果招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程序規范,該“利害關系”并不影響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參加投標。(答復單位:發改委法規司)

二、招標人隸屬于母公司一級子公司(科研單位),投標人屬于母公司另一級子公司(建筑單位)的二級子公司,投標是否屬于串標行為?

答復:在招標人與投標人屬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況下,并未禁止投標人參與投標,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則不得參加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是否構成串通投標,需要依具體行為進行認定。(答復單位:住建部)

三、現一采購人采購一項目,底下有一家公司為采購人全資管理控股的子公司,想請教:該子公司能否參與該項目投標,有無相應法律依據是可以還是不可以?

答: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未對采購人全資管理控股子公司參與其采購項目做出限制性規定。(答復單位:財政部國庫司)

四、同一母(總)公司的多家全資控股或絕對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單位負責人不是同一人,他們之間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關系的。這樣的情況下,各子公司同時參與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購活動是否違反現行的法規要求?

答: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如果參與投標的子公司間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則不違反規定。(答復單位:財政部國庫司)

發改委回應:必須招標工程項目范圍這樣界定

國家發改委在其官方網站對有關必須招標工程范圍和招標投標行業中的疑難問題進行了集中答復和回復。我們整理了全文,供相關從業者參考。文末附相關文件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回復留言選登匯總

Q1

400萬元以下建設工程類是否可以直接發包?

國家發改委發的16號令規定:4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公開招標,但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如何發包,沒有規定。問:招標人是否可以直接發包,或者按財政采購的有關法律規定,采用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等方式發包?

您好,《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感謝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答復單位:法規司 

Q2

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令《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屬于必須招標范圍。第五條(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招標。請問如果某一改擴建項目總投資360萬元,資金來源全部為預算資金,僅有一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額310萬元。如果按照第二條(一)條款,該項目屬于必須招標范圍,按照第五條(一)按施工合同額未在必須招標限額以上,那么該項目施工是否在必須招標范圍內?

您好,《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標;該項目中未達到前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于16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范疇。您所咨詢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為310萬元人民幣,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屬于16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范疇。感謝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答復單位:法規司 

Q3

4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必須公開招標?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第16號令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請問:必須招標的條件中,施工單價合同估算價是否包含400萬元人民幣?還是必須大于400萬元人民幣?

您好,“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包括400萬元人民幣。感謝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答復單位:價格司 

Q4

工程總承包招標咨詢

按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招標項目一般分為服務(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評估等)、施工和物資材料三大類,其招標限額分別為100萬、400萬和200萬。請問工程總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物資材料)應屬于哪一類,其限額怎么確定呢?

您好,《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對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標。感謝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答復單位:法規司

有關答復全文:

一、關于“可以不進行招標”情形的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咨詢內容:1.“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如何理解,這種“能夠”是否包含采購人的子公司“能夠”?2.以發展集團為例,旗下有建筑子公司,若發展集團自籌自建項目可否不進行招標直接委托旗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修建?若不行,從一般常識和道理,自己家的事情不能叫自己人做,確實無法理解,難以接受。

答復:對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有關“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規定,應符合以下相關要求:一是采購人是指符合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與其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具有管理或利害關系的,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二是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設、貨物生產或者服務提供的資質和能力;三是采購人不僅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還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采購人不能自己同時承擔的工作事項,采購人應當進行招標。本條規定中的采購人是指項目投資人本身,而不是投資人委托的其他項目業主,否則若任何項目通過委托有資質能力的項目業主即可不進行招標,將使招標制度流于形式。

二、關于公開招標有關問題咨詢的答復

1、若干個應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是否可以合并在一起只進行一次招標?

2、應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機構(非招標代理機構)作為招標人(非招標代理)進行招標?

答復:

問題一:現有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于您提到的情形沒有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為了提高招標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一定期限內的重復性招標項目或者不同實施主體的同類招標項目進行集中招標,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等違法違規行為。

問題二:項目業主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作為招標人,如代建制、集中招標。

三、關于政府投資項目能否通過第三方招投標電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答復

答復:《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平等競爭。《“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明確提出,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方向建設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同時,促進交易平臺公平競爭,不得排斥、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限制對接交易平臺數量,為招標人直接指定交易平臺。

四、關于自行招標備案制項目應該向哪個部門備案的答復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三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關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審批和核準項目,《招投標實施條例》第七條已明確規定“……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請問依法必須招標的備案制項目如采取自行招標形式的,具體應向哪個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答復:根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備案項目不需要核準招標方案,因此,也不需要到項目備案部門進行自行招標的備案。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的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備案項目自行招標的,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五、關于國有企業下屬參股子公司能否參與該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標的答復

國有企業下屬參股子公司能否作為投標人公平參與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投標工作?

答復:《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本條沒有一概禁止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與投標,構成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需要同時滿足“存在利害關系”和“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兩個條件。即使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但如果招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程序規范,該“利害關系”并不影響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參加投標。

六、關于建設工程中的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第三方監測、監測等服務是否屬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范圍的答復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第一條第三款說:“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號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標。”請問:建設工程中的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第三方監測、監測等服務,如果該工程屬財政全額投資且上述服務費均估算超過一百萬元,業主單位是否可以選擇不招標。

答復:《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不得強制要求招標。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第三方檢測服務不在列舉規定之列,不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但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七、關于招標代理服務費應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復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20021980號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號發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廢名單請問關于招標代理服務費應該由誰來支付支付標準依據哪條規定?

答復:原《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已被2016年1月1日發布的《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廢止,目前國家層面對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主體未作強制性規定。招標代理服務費應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按照約定方式執行。

八、關于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1000萬裝修工程是否必須招標的答復

國有企項目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1000萬裝修工程,是不是必須招標項目。

答復: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據此,您所咨詢的工程項目不屬于《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九、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適用范圍的答復

請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五條所稱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是否包括國有施工企業非甲供物資采購?國有施工企業承接的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的工程項目,由施工企業實施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是否必須招標?

答復: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規定,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據此,國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十、關于獲取招標文件時間限制的答復

招投標法和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現在我們都實行電子招投標,招標文體都是潛在投標人自己在網上交易平臺獲取,也不收費,我們就有一個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標文件獲取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前潛在投標人都可以從網上交易平臺獲取招標文件,但是從潛在投標人可以獲取招標文件之日起到投標截止時間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

答復:《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為了保證潛在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獲取招標文件,以保證招標投標的競爭效果。因此,為了更多地吸引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招標人在確定具體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售期時,應當綜合考慮節假日、文件發售地點、交通條件和潛在投標人的地域范圍等情況,在招標公告中規定一個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十一、關于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公告區別的答復

在招投標過程中,經評標后,招標人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結束后發布中標公告。請問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公告的區別在什么地方?各具備哪些法律效力?

答復: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中標結果公示的性質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會公布中標結果。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公示均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制度。兩者區別一是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時間點不同,前者是在最終結果確定前,后者是最終結果確定后;二是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中標結果公示后則不能提出異議。

十二、關于招標人及招標文件編制有關問題的答復

針對建設單位已經確定、項目已經批準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請問:1、招標人是僅指項目建設單位,是否還同時包括管理該建設單的地方政府?2、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部門能否在不與國家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已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相抵觸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細化的招標文件文本或評標標準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標人應當使用?

答復:問題一:《招標投標法》第八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問題二:地方政府在不與國家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已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為本地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標人制定更加細化的標準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以此種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標人自主權。

十四、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有關條文理解的答復

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2013】30號令)第八條(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條文理解。該條文“設計圖紙”指什么設計深度的圖紙,初步設計圖紙還是施工圖設計圖紙?在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時,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初步設計圖紙招標是否符合該條規定?

答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對“設計圖紙”的設計深度未作具體規定,招標人可根據項目所屬行業的有關規定以及項目實際需要采用初步設計圖紙或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招標。

十五、關于招投標經營范圍不限是否意味著不需要行政許可的答復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規定,“招標人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不得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不得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認定其投標無效。”這個文件的出臺是否意味著沒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的經營企業都可以做二類、三類醫療器械?如果招標文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意味著所有企業也都可以做二三類醫械?如果是這樣,那要醫療器械的行政許可和監管還有什么意義?

答復:《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規定,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該文件的出臺并非意味著沒有醫療經營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的企業都可以生產二類、三類醫療器械。對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許可或備案方能從事的特定行業,應當先取得相關許可或完成備案。

十六、關于對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文咨詢的答復

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取消園林綠化資質后同時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對于綠化項目施工招標招標人都采用經營范圍內含“園林綠化”,對投標人進行要求。727號文要求不能進行要求。那對于綠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如何對投標人進行要求。

答復:《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文)規定,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記載行政許可批準件上的具體內容作為審查標準。對于不實行資質管理的行業,招標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從業績等方面對投標人提出要求。

十七、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規定”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條款中“規定”除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包括規范性文件、招標文件的規定?

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的“規定”指的是對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標文件。

十八、如何理解《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合同估算價”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中提到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招標。”此處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是否可以幫助明確如何理解?估算價一般指的是初步設計概算中的金額,估算價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價要怎么理解呀?舉個例子,監理費按照收費標準測算是150萬元,超過了100萬元,此時這個150萬元是否就是理解為合同估算價?那換一個例子,安全影響評估費無收費標準,往往只能通過市場詢價的方式來確定底價,若通過詢價得到的價格是150萬,那這個價格是否也可以理解為是合同估算價?合同估算價是否指的是收費標準測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額或無收費標準經市場詢價后未下浮的金額?請有關領導幫助明確,謝謝!

答復:《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中的“合同估算價”,指的是采購人根據初步設計概算、有關計價規定和市場價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項目合同金額。沒有計價規定情況下,采購人可以根據初步設計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場價格水平合理估算項目合同金額。

十九、關于對16號令及770號文中“國有企業”及“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咨詢的答復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1)16號令第二條中第二項中規定的“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其中的“國有企業”僅指國有全資企業還是也包括國有控股企業?

(2)770號文中“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應當如何理解?是否指國有企業依其投入項目的資金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這一情形?例如,在一個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權51%)和外資企業共同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國有控股企業出資60%,外資企業出資40%,雖然該項目不屬于國有企業投入項目的資金按國有股權的比例折算后的資金占項目總資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國有控股企業由于其出資占整個項目投資的60%,其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所以該項目仍然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

答復:關于問題一,“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中的“國有企業”也包括國有控股企業。

關于問題二,《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具體到您的例子中,該項目中國有資金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屬于“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如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標。

二十、關于對工程總承包如何確定依法必須招標范圍咨詢的答復

按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招標項目一般分為服務(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評估等)、施工和物資材料三大類,其招標限額分別為100萬、400萬和200萬。請問工程總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物資材料)應屬于哪一類,其限額怎么確定呢?

答復:《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對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應當招標

相關官方文件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牽頭部門:

為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理解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一)關于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號令第二條第(一)項中“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的,也屬于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項目中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計算。

(二)關于項目與單項采購的關系。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標;該項目中未達到前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于16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范疇。

(三)關于招標范圍列舉事項。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16號令843號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號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標。

(四)關于同一項目中的合并采購。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目的是防止發包方通過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招標。其中“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是指根據項目實際,以及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項目中適宜放在一起進行采購的同類采購項目。

(五)關于總承包招標的規模標準。對于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標。

二、規范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

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公開透明。

三、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制度

各地方應當嚴格執行16號令和843號文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也不得作出與16號令、843號文和本通知相抵觸的規定,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努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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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對實施18年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再增加5類。鐵路、公路、管道、城市軌道交通等,要求必須招標。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