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理都有哪些法定安全職責?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要求做到:不回避,不擴大!
二、監理工作的十六字方針
1、“該審的審”
2、“該查的查”
3、“該管的管”
4、“該報的報”
三、監理工作的十六字方針具體體現
1、“該審的審”,審什么?
1)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內容及編制,并審核其程序;
2)審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的編制內容及論證程序;
3)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進行審核,包括施工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持證上崗情況等;
4)對工程計量、簽證的工程量及費用得真實性進行審核;
5)對分包單位的資質、人員、能力等是否滿足工程需要進行審核;
6)對施工單位選擇的實驗室資質、計量認證范圍、實驗室人員資格;
2、“該查的查”,查什么?
1)檢查施工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到崗情況,尤其是項目經理到崗情況;
2)檢查施工單位自檢制度的落實情況;
3)檢查進場的分包人員、資質是否與批準的分包報審資質資料一致;
4)檢查分部、分項施工是否按照已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5)檢查進場原材料是否合格,是否進行原材料進場復驗;
6)檢查隱蔽工程的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該管的管”,管什么?
1)對上述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給施工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2)對于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單位沒有進行整改的,要及時提醒,不能聽之任之。
4、“該報的報”,報什么?
1)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2)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目前規定監理承擔法定監理責任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包括:《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刑法》;
2、法規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列》、《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列》、《招標投標法實施條列》。
五、監理可能存在哪些侵權行為?
1、未征得有關方同意,泄露或不正當使用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誹謗、中傷,詆毀建設方或承包方名譽;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未將屬于建設單位的財產按合同移交給建設單位;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與承包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沒收違法所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沒收違法所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各類風險的預防辦法及措施
1、明確定位,規范監理工作態度。
2、不斷學習,提高工作技能和業務素質。
1)善于學習,豐富自己的知識
2)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合同和職責
3)要有精湛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
(知道該怎么做、不該怎么做,該履行哪些職責,不該履行哪些職責。)
3、嚴格按照監理程序,規范性的開展監理工作
嚴格按照監理程序開展工作
留下監理痕跡
1)要做好監理日記
2)做好監理例會紀要
3)做好監理月報
4)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
5)合理使用監理工作聯系單
4、規范行為,弘揚執業道德
5、適應環境,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協調別人的工作,為自己工作)
(1)監理與建設單位的協調溝通方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
敢于展示能力
學會尊重,學會傾聽,堅持“禮多人不怪”。
“表面工作”做到位
尊重業主
(2)監理與施工單位的協調溝通方法
做好事前監理交底
做好業主的擋箭牌
適當的體現監理方的“善意”
樹立監理方威信
要互相尊重,不可凌駕于人
要具有斗爭的勇氣
(3)監理與建設主管部門的協調溝通的方法
6、堅持依法監理,合理規避安全責任
深刻理解法律法規的內涵,明確安全監理職責范圍
“程序性管理”必須到位
“技術性管理”逐步提高
加強學習安全專業知識,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要團結協作,共同履職
做好資料收集工作,留下足夠的管理痕跡
監理規范用語
七、三個真實案例
【案例一】
2009年6月27日5時30分許,上海市蓮花南路羅陽路口,一在建樓盤工地發生樓體倒覆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900萬元。
1、事情經過
為便于土方回填及綠化用土,地下車庫開挖出的土方堆放在所倒塌樓北側等處,短期內堆高最高達10米。于此同時,緊鄰大樓南側的地下車庫,基坑正在開挖,開挖深度4.6米,大樓兩側壓力差使土體發生水平位移,過大的水平力超過樁基的抗側能力,導致房屋傾倒。
2、處理結果
被告人喬磊作為工程總監理工程師:
對工程項目經理名實不符的違規情況審查不嚴,對建設方違規發包土方工程疏于審查,在對違規開挖、堆土提出異議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對沒有資質的人員承包土方施工,違規堆土未按照法律規定及時、有效制止和報告主管部門。
最終,判處喬磊總監理工程師有期徒刑3年。
因此要知道法律、規范賦予我們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從而知道上級主管部門對監理行為的檢查主要的內容是哪些!
【案例二】
某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了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在工程進行到二層模板施工時,監理人員發現底層混凝土梁有嚴重裂縫,對混凝土進行剝離檢查后發現梁內受力鋼筋少用1根,因此,必須對所有的底層混凝土進行返工處理,返工總費用需25萬元。
1、事故原因
經調查,事故發現的原因是現場施工人員看錯圖紙,少放了一根受力鋼筋,承包單位的自檢也未發現該問題,而在承包單位申請對鋼筋綁扎進行隱蔽工程驗收的時候,專業監理工程師因故沒有到場,只有通過電話表態可以澆筑,其后專業監理工程師補簽了隱蔽工程驗收報驗單。
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認為,監理工程師已經在隱蔽工程驗收報驗單上簽字,表明監理工程師已經認可了鋼筋綁扎沒有問題,事故是由于監理工程師失職造成,因此,施工單位可以進行返工,但損失應有監理單位負責;而建設單位則認為,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都有過錯,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返工費用應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分攤。
2、責任分析
根據前面的分析我們知道,承擔責任的前提是一方對另一方有義務,這種義務可以由合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規定。必須明確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責任主體是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的合同義務是在約定的時間向施工單位支付相關的工程費用,施工單位的合同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的技術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監理單位本身并不是施工合同的責任主體,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并不能代替或減少施工單位的合同義務。
因此,不論監理工程師是否對該項目進行檢查,施工單位都必須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保證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要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因此本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的現場施工人員看錯圖紙少放鋼筋,或者說是施工單位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須依據合同進行返工并承擔損失費25萬。
另一方面,《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4.1.1條規定,“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例中,監理工程師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對該檢查的項目沒有進行檢查,沒有避免本應避免的事故,給建設單位造成了損失,既沒有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義務又違反了《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必須依據委托監理合同承擔相應責任。但監理單位的責任是獨立對建設單位承擔的,監理單位所承擔的責任并不能減輕施工單位的責任,更不是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三】
2013年2月1日19點7分,周口綜合客運總站售票廳頂部,在混凝土澆鑄過程中發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18萬元。
監理單位為北京中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中標項目總監為楊世敏。
1、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周運集團綜合客運總站站務樓開工時間為2012年7月。售票大廳屋頂高大模板支撐系統于2012年11月開始搭設,在沒有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專項方案、沒有圖紙、沒有進行書面技術交底的情況下,2013年1月31日,完成了售票大廳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和二層、四層屋面的支架、模板、鋼筋綁扎等工作。隨后,項目工地現場實際負責人范新偉沒有按規定組織施工和建設單位兩級技術人員、安全和質量管理人員及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等有關人員進行整體驗收,沒有履行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批手續,沒有履行監理簽字手續(無監理下達的混凝土澆筑令),就進入澆筑施工程序;監理單位在沒有派人實施旁站監理、沒有下達監理通知、沒有下達停工令、也沒有向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報告的情況下,放任現場施工人員開始澆筑大廳屋頂混凝土。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售票大廳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整體坍塌。
2、問題分析
1)任命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履行總監職責實施現場監理,導致現場監理混亂。
2)在實際監理中,沒有對現場施工項目部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沒有明確對重要部位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過程中審核、檢查,沒有對進場鋼管和扣件進行檢查,沒有對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嚴格把關,在明知沒有高支模專項方案的情況下,沒有制止施工單位進行高支模施工,沒有下達停工令,也沒有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