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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中的合同管理!

欄目:專業資訊 發布時間:2023-08-07 作者: 日照市建設監理協會 來源: 日照市建設監理協會 瀏覽量: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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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加快工程進度、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有效的途徑之一。通過合同管理,可以督促施工單位在各個階段按照承包合同保證設備、人員的配備及投入,保證各階段目標按合同實施,減少開口工程,減少索賠事件,控制工程結算等。

1.1.1 合同管理的原則及內容

1.1.1.1 合同管理的原則

監理工程師應采取預先分析、調查的方法,經常跟蹤合同執行情況和了解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通過《監理通知》督促和糾正承包商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提前向業主和承包商發出預示,防止偏離合同約定事件的發生。

1.1.1.2 合同管理的內容

(1)監理工程師應以工程建設總體目標,作為合同的管理目標。認真研讀合同和分析合同,以合同為依據,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合情合理地處理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各種爭議。制定本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擬訂、會簽、協商、修改、審批、簽署、保管等工作制度及流程。

(2)協助業主擬訂項目的各類合同條款,為了盡可能減少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和糾紛,合同條款應當在語言文字方面做到清楚明白,用詞準確,避免含糊不清、詞不達意的現象。并在業主的主持下參與合同的談判。

(3)合同管理堅持程序化、規范化,如設計變更、延期、索賠、計量支付等都按固定格式填報。合同價款的增減要有根據,合同外項目的增減要嚴格執行審批手續。重大合同管理問題的處理,

(4)協助業主處理與項目有關的分歧、爭議、索賠及合同糾紛。重大合同的變更、索賠等復雜問題,報請業主組成專門小組進行處理。

(5)承包商應按月報送完成工程量結算報表,經監理工程師嚴格核實,簽證后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業主根據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

(6)建立合同目錄、編碼和檔案,分析和跟蹤管理合同執行情況。

1.1.2 設計變更、洽商管理

(1)設計變更、洽商無論由誰提出和批準,均須按設計變更、洽商的基本程序進行處理;

(2)設計變更和洽商記錄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認后,承包商方可執行;

(3)設計變更和洽商記錄填寫內容必須表達準確、圖示規范,并及時反映在施工圖紙上;其內容應符合有關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

(4)設計變更、洽商的費用由承包商填寫《設計變更、洽商費用報審表》報送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工程師審核后,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5)設計變更、洽商的工程完成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后,應按正常的支付程序辦理變更工程款的支付手續。

1.1.3 工程暫停及復工的管理

a)在下列情況發生時,總監理工程師可以簽發《工程部分暫停指令》,簽發《工程部分暫停指令》前應征求業主的意見。

(1)應業主的要求,工程需要暫停施工時;

(2)由于工程質量問題,必須進行停工處理時;

(3)為避免安全隱患發生、造成工程質量事故、財產損失或危及人身安全時;

(4)發生必須暫停施工的緊急事件時。

b)在工程暫停經處理后達到要求,可以繼續施工。

c)如工程暫停是非承包商原因時,監理工程師應在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及時簽發《復工報審表》報送監理工程師審批,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審批意見;

d)承包商在接到同意復工指令后,繼續施工。

e)簽發工程暫停指令后,監理工程師應協同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處理好因工程暫停所引發的各種問題。

1.1.4 工程延期的管理

a)監理工程師應受理合同規定的下列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

(1)非承包商的責任使工程不能按原定時間開工;

(2)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施工合同有關條款規定的時間

(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5)業主同意工期延的其它情況。

b)監理工程師只在下列情況下,受理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期申請

(1)工程延期事件發生后,承包商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交了工程延期報告;

(2)承包商按合同約定提交了有關工程延期事件的詳細資料和證明材料;

(3)工程延期發生后,承包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了《工程延期申請表》。

c)在工程延期事件發生后,監理工程師應作好以下工作

(1)向業主轉發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延期申請報告;

(2)對工程延期事件應及時收集資料,并作好詳細記錄;

(3)對工程延期事件進行分析、研究,對減少損失提出建議;

1.1.5 費用索賠的管理

a)索賠管理的主要任務

(1)對導致索賠的原因有充分的預測和防范;

(2)通過有力的合同管理防止干擾事件的發生;

(3)對已發生的干擾事件及時采取措施,以降低其影響和減少損失;

(4)參與索賠的處理過程,審核索賠報告,反駁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賠要求或索賠中不合理的部分,使索賠得到圓滿解決。

b)監理工程師將受理合同中規定的下列原因引起的費用索賠

(1)因下列特殊風險,使工程、材料或承包商的其它財產遭到破壞或損失所引起的更換和恢復所發生的費用。

如:戰爭、敵對行動、入侵行動等、任何核放射性污染造成的危害。

(2)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的不利自然條件(山洪爆發、地震等)造成施工費用的增加。

(3)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費用索賠

?延遲提交設計圖紙;

?未按合同規定和經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及時提供施工場地而引起承包費用的增加;

?提供的紅線控制樁和放線資料不準確;

?由于國家法律的更改而引起的費用增加;

?為特殊運輸加固現有道路、橋梁而引起的費用增加;

?因監理工程師的命令,全部或部分工程暫停施工所采取妥善保護而導致額外的費用支出;

?凡合同示未明確規定要進行檢驗的材料、設備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所支付的費用;

?監理工程師批準覆蓋或掩埋的工程,又要求開挖或穿孔復驗,若查明工程符合合同規定,為開挖或穿孔并恢復原狀而增加的費用;

?在施工和保修期內,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的缺陷進行調查和維修而支付的費用;

?在施工現場發現文物、古跡、化石,為保護和處理而支付的費用。

(4)由于工程變更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增加

c)監理工程師只在下列情況下受理承包商提出的費用索賠申請

(1)費用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了書面費用索賠意向報告;

(2)承包商按合同約定,提交了有關費用索賠事件的詳細資料和證明材料;

(3)費用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商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正式的《費用索賠申請表》。

d)監理工程師的審查與評估

(1)費用索賠申請報告的程序、時限符合合同要求;

(2)費用索賠申請報告的格式和內容符合規定;

(3)費用索賠申報資料必須真實、齊全、手續完備;

(4)費用索賠申請的合同依據、理由必須正確、充分;

(5)索賠金額的計算原則與方法必須合理、合法。

e)監理工程師根據審查與評估結果,經與業主協商、同意后,確認索賠金額,并簽發《費用索賠審批表》。

f)費用索賠批準后,承包商應按正常的支付程序辦理費用索賠的支付。

1.1.6 合同爭議的調解

(1)合同爭議發生后,爭議一方可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請求予以調解。

(2)監理工程師收到爭議通知后,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調查和取證,與雙方協商后作出決定。

(3)在監理工程師簽發《監理通知》后,如果業主或承包商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監理工程師作出的決定未提出異議,則此決定為最后決定,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4)不同意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時,可按合同約定辦理。

(5)在仲裁(訴訟)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資格和義務作為證人,公正地向仲裁機構(或法院)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6)在爭議解決過程中,以及在仲裁或訴訟期間,監理工程師仍應督促承包商繼續施工。

1.1.7 違約處理

a)處理違約的原則

(1)在監理過程中發現違約事件可能發生時,應及時提醒有關各方,防止或減少違約事件的發生;

(2)對已發生的違約事件,要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約定為準繩,公平處理;

(3)處理違約事件應在認真聽取各方意見、與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解決方案。

b)按合同規定,業主有以下情形時,監理工程師可確認其違約

(1)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給出必要的指令,確認或批準;

(2)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3)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根據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支付憑證向承包商進行支付;

(4)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

c)按合同規定,當承包商有以下事實時,監理工程師可確認其違約

(1)不能按合同期竣工;

(2)施工質量未達到設計,規范和合同的要求;

(3)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

d)違約事件的處理過程

(1)受損失方可向監理工程師提出違約事件的申訴;

(2)監理工程師對違約事件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方案;

(3)在與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評估工期及費用損失的數量,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必要的憑證(如《監理通知》);

(4)由違約一方提出要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要求時,監理工程師應慎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