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GB50204-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除了觀感質量應合格外,結構實體檢驗也必須合格。 結構實體檢驗 主要針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進行,包括三大項內容:①混凝土強度、②鋼筋保護層厚度、③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
結構實體檢驗應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實施,并見證實施過程。施工單位應制定結構實體檢驗專項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審核批準后實施。除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外的結構實體檢驗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完成。結構實體檢驗中,當混凝土強度或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結果不滿足要求時,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測。
一
混凝土強度檢驗
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應按不同強度等級分別檢驗,檢驗方法宜采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方法;當未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或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不符合要求時,可采用回彈-取芯法進行檢驗。
混凝土強度檢驗時的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且不應小于14d。日平均溫度為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
冬期施工時,等效養護齡期計算時溫度可取結構構件實際養護溫度,也可根據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按照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由監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確定。
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
1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取樣和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施工、監理等各方共同選定,且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取樣宜均勻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內;
(2)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混凝土澆筑入模處見證取樣;
(3)同條件養護試件應留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的適當位置,并應采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4)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不宜少于10組,且不應少于3組。每連續兩層樓取樣不應少于1組;每20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組。
2
每組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1的規定確定。
3
對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強度值應除以0.88后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定,評定結果符合要求時可判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合格。
回彈-取芯法強度檢驗
1
回彈構件的抽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一混凝土強度等級的柱、梁、墻、板,抽取構件最小數量應符合下表規定,并應均勻分布;
(2)不宜抽取截面高度小于300mm的梁和邊長小于300mm的柱。
2
每個構件應選取不少于5個測區進行回彈檢測及回彈值計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23對單個構件檢測的有關規定。樓板構件的回彈宜在板底進行。
3
對同一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應將每個構件5個測區中的最小測區平均回彈值進行排序,并在其最小的3個測區各鉆取1個芯樣。芯樣應采用帶水冷卻裝置的薄壁空心鉆鉆取,其直徑宜為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徑的3倍。
4
芯樣試件的端部宜采用環氧膠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漿補平,也可采用硫黃膠泥修補。加工后芯樣試件的尺寸偏差與外觀質最應符合下列規定:
(1)芯樣試件的高度與直徑之比實測值不應小于0.95,也不應大于1.05;
(2)沿芯樣高度的任一直徑與其平均值之差不應大于2mm;
(3)芯樣試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長度內不應大于0.1mm;
(4)芯樣試件端面與軸線的不垂直度不應大于1°;
(5)芯樣不應有裂縫、缺陷及鋼筋等其他雜物。
5
芯樣試件尺寸的量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用游標卡尺在芯樣試件中部互相垂直的兩個位置測量直徑,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芯樣試件的直徑,精確至0.1mm;
(2)應采用鋼板尺測量芯樣試件的高度,精確至1mm;
(3)垂直度應采用游標量角器測量芯樣試件兩個端線與軸線的夾角,精確至0.1°;
(4)平整度應采用鋼板尺或角尺緊靠在芯樣試件端面上,一面轉動鋼板尺,一面用塞尺測量鋼板尺與芯樣試件端面之間的縫隙;也可采用其他專用設備測量。
6
芯樣試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1中圓柱體試件的規定進行抗壓強度試驗。
7
對同一強度等級的構件,當符合下列規定時,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可判為合格:
(1)三個芯樣的抗壓強度算術平均值不小于設計要求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值的88%;
(2)三個芯樣抗壓強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設計要求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值的80%。
二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
1
結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構件的選取應均勻分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非懸挑梁板類構件,應各抽取構件數量的2%且不少于5個構件進行檢驗。
(2)對懸挑梁,應抽取構件數量的5%且不少于10個構件進行檢驗;當懸挑梁數量少于10個時,應全數檢驗。
(3)對懸挑板,應抽取構件數量的10%且不少于20個構件進行檢驗;當懸挑板數量少于20個時,應全數檢驗。
2
對選定的梁類構件,應對全部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驗;對選定的板類構件,應抽取不少于6根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驗。對每根鋼筋,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測3點取平均值。
3
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可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損方法并用局部破損方法進行校準。當采用非破損方法檢驗時,所使用的檢測儀器應經過計量檢驗,檢測操作應符合相應規程的規定。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檢測誤差不應大于1mm。
4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時,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下表規定。
5
梁類、板類構件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分別進行驗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全部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率為90%及以上時,可判為合格;
(2)當全部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時,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進行檢驗;當按兩次抽樣總和計算的合格率為90%及以上時,仍可判為合格;
(3)每次抽樣檢驗結果中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均不應大于本規范附錄F.0.4條規定允許偏差的1.5倍。
三
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
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
1
結構實體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構件的選取應均勻分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梁、柱應抽取構件數量的1%,且不應少于3個構件;
(2)墻、板應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取1%,且不應少于3間;
(3)層高應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查1%,且不應少于3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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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選定的構件,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下表規定,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GB50204-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表8.3.2和表9.3.10的規定,精確至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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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厚、板厚、層高的檢驗可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損方法并用局部破摜方法進行校準。當采用非破損方法檢驗時,所使用的檢測儀器應經過計量檢驗,檢測操作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4
結構實體位置與尺寸偏差項目應分別進行驗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為80%及以上時,可判為合格;
(2)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時,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進行檢驗;當按兩次抽樣總和計算的合格率為80%及以上時,仍可判為合格。
資料來源:建筑工程魯班聯盟